再探地理标志立法之完善
标局依据《商标法》、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业部则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都有权力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如此立法局面极易造成管理部门在权力行使、法律效力上存在冲突,进而造成管理秩序上的混乱。同时还会对权利申请人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发生权利冲突。如果同一个地理标志,一方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经商标局审查批准注册成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而另一方申请人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注册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特别是针对初级农产品,当事人还可以经农业部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如此,会导致同一产品上的同一个地理标志,存在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而不同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权利冲突。同时,政出多门对地理标志的监管也存在着不利。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使权益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第四,现有法律规章适用范围规范不明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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