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地理标志立法之完善
内容存在重叠,给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带来问题,农产品的保护问题尤显突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第2条则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中,规定中的“本地区的种植”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种植”存在着重叠。根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中也包括了“农业的初级产品”。可以说,国家质检总局与农业部的受理权限存在着重叠。因此,实践中给当事人的法律适用带来困惑,也给权力部门带来无奈。二、国外地理标志立法经验简述纵观一些国家的立法,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商标法保护模式。美、英、德、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数地理标志资源比较稀缺的国家采取此模式。在这些国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