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地理标志立法之完善
家,没有通过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保护,而是通过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保护。我国在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初期,也采用了此种立法保护模式并仍在继续。第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古巴、葡萄牙等地理标志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优势,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将地理标志视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全面保护。特别是以香水、化妆品和醇酒等闻名世界的法国,最早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探索,立法尤为完善。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日本、瑞典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制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预防和惩治假冒、滥用地理标志等侵犯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权益,对市场上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种模式旨在强调假冒产地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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