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为对宪法之解释,因其于普通法律之解释需合乎宪法。前已述及,法院于普通法律之合宪性解释实为一种理解,多表现为法官的内心考量与选择,如据此以为此乃隐含于“审判权”之宪法解释权,则各级法院之外,行政机关亦得拥有隐含于“行政法规解释权”“规章解释权”之宪法解释权,因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解释亦须遵循合宪性解释原则。世界各国,准据此种思维,其各级法院则皆为解释宪法之权力主体。此种观点实难苟同。亦有学者从应然角度为分析,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并不合理,现实中宪法解释权亦长期搁浅于文本,法院拥有案源,且具备专业素质的法官更适合解释宪法,故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得于具体案件中解释宪法。此种观点系依应然之设想得出实然结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自有其优胜之处,然此处为对宪法实际如何规定的探讨,并不得以应然角度设想得出实然之结论。另有主张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学者立足于宪法第126条,⑤基于宪法亦为法律的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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