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准据此条,法院需宣布其违背宪法或否定其于个案的效力,然则,在我国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人大不仅为我国立法机关,更为国家权力机关,地位高于司法机关,法院无权判断人大的立法或宣布人大制定的法律无效,相反法院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有适用的义务。故此,我国制度设计排除了由法院解释宪法的可能。第三,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宪法亦规定了人大对法官任免的职权。于此,法院来源并受制于人大,其行为及意志亦难免受制于人大,于此情形,难谓其得解释宪法,决定判断人大立法合宪性的基础。故此,宪法未有可能在设计人大为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其高于司法机关的地位,并规定法院来源于人大的同时,又给予法院以宪法解释权。强世功教授在其《谁来解释宪法》一文中肯定了法院的宪法解释权。④其认为:法院于普通法律之解释,亦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