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律审判案件乃法院职责所系,具体案件中于法律的适用以法律解释为其基础,因现实之法律并无臻至完美、巨细无遗而无需解释之情况,法律解释为法律适用逻辑上必然发生者。于我国,法院得为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然而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宪法——这一具有相当政治性的特殊法律,自宪法诞生的一刻,即成为关涉我国制度模式与权力结构的重要议题。学界基于宪法文本或司法实践对此多有探讨。笔者将自己对前揭问题之认识,概述如下:在我国,法院不具有宪法解释权,并不得为宪法的司法性解释。第一,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宪法解释,而是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此项权力,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法院非为宪法解释权正当主体。第二,依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假若由法院解释宪法,则人大立法合宪性实际取决于法院判断,势必造成法院凌驾于人大之上的局面。涉及法院判定相关法律与宪法相悖,法院该当如何?我国宪法第5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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