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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为宪法实施过程中适用主体对宪法的理解。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上述主体于其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然则,宪法规定如何,必然涉及各主体对于宪法的理解,此种宪法理解的外在形式即为各主体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试举如下两例,以兹证明:《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于其行使职权,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为使其行政法规无悖于宪法,需对宪法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以合于宪法意旨。此种解释即为适用宪法过程中对宪法的理解;法院于具体案件中,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而此番解释欲合乎宪法规定,法院亦得对宪法进行解释,并在此理解的基础上对涉案法律法规作出合宪性解释。故此,法院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区别于以宪法解释权为基础的司法性解释,前者为法院遵守宪法之必要,实为其对宪法的理解,后者涉及法院宪法解释权问题,将于后文探讨之。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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