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等,于其任免决定不适当之情形,全国人大依该决定之性质,仅生撤销之选择。在笔者看来,于宪法解释,全国人大若有权改变,即无异于全国人大拥有宪法解释之权力,与宪法意旨不符。全国人大于不适当宪法解释得撤销之,于此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重新作出适当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拒绝改正,全国人大得修改宪法。于此,全国人大通过撤销权、宪法修改权以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选举罢免权实现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行使之监督。最后,窃以为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归于“决定”的观点亦可兹探讨。(二)司法性解释:法院是否拥有宪法解释权宪法的司法性解释,即法院于具体个案中对宪法文本表述不清、意义模糊和缺漏之处所作的解释。其成立的前提即为假若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得于其职权范围内解释宪法,于此情形,因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之场域的司法性,故称之司法性解释。此所谓宪法的司法性解释有别于前文述及的法院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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