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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认为此则规定中,蕴含有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宪法亦为法律,基于其法律形式,法律效力此说并不为错;宪法内容的政治性、原则性,其制定方式以及其实施方式亦为其不同于法律之证明。在我国,法律本身之外延于其不同语境,其指涉亦有不同,可仅指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亦可为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在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文本中“法律”一词于不同情形各有不同含义,于宪法第126条究竟所指为何,非有宪法解释不可界定其涵摄范围。故此,宪法亦为法律之观点,不得为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提供依据。三、结论基于对我国宪法文本之分析,窃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乃我国宪法解释权的唯一主体,全国人大与法院并不享有隐含的宪法解释权。观诸我国宪法解释之实然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于实践中长期虚置宪法解释权,此种体制根本违反宪法。不论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哪一个主体,或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借鉴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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