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设立宪法法院解释、或如某些学者所言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我国最需要的是着手去做,使宪法得以真正适用,于此,宪法解释主体也好,解释程序也罢,才得有不断反思、完善之基础。注 释:①“一般说来,肯定性的词语在使用过程中,与其说它肯定它要肯定的内容,不如说它要否定其他的东西。因此……我们必须在否定性或排他性的含义上来解释这些肯定性术语,否则这些肯定性术语就没有发挥作用.”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意见,参见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编.宪法的精神[M].张海平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16-22.②1982年4月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了,特意指出,全国人大由于代表人数太多,不便经常工作,所以采取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办法来解决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参见许崇德.中华人名共和国宪法史(下卷)[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437.③关于全国人大亦拥有宪法解释权之理由,有学者做了精彩的总结,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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