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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全国人大不仅是国家立法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决定了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2)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解释宪法的权力包含在宪法第62条第15项规定的“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之中。(3)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的监督权,如果宪法监督机关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4)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其中当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不适当解释,其改变或撤销的同时必然也要解释宪法.参见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2):3-7.④强世功教授认为,“宪法具体化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进一步具体化为各种具体的规章、条列、办法、措施等……在常规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本身就以隐含的方式解释了宪法,因为对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常规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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