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大亦拥有宪法解释权,即出现两个宪法解释权主体,并且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我国立法权主体,二者宪法解释的场域亦未有不同,均为立法性解释,于此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则悖于其真正内涵,不具备效力的终局性。针对主张全国人大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学者提出的理由,③笔者的分析如下:其一,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宪法本身即有规定,权力的至高性系权力效力之表达,即其它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于全国人大,不得违背其意志。然其并不能为其拥有宪法解释权提供依据。其二,宪法第62条第15项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然此项规定并非意指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宪法意在限权,宪政框架中,无限权力乃是对法治的背叛,非有全权国家机关允为存在,权力皆有其界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亦同。且我国纵无三权分立制度,但权力分工原则始终贯彻于国家各项制度。诚如,全国人大纵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亦不得行使审判权,该条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 319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