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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中,应当赋予公民个人一定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符合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同时也要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加以限制,当个人发现存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可以以个人名义请求有关组织或者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相关组织或者人民检察院收到个人的请求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告知是否起诉,并向请求人说明理由。然而相应得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检察机关能否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探讨。由于公益诉讼在我国起步较晚,如今能够成功列入到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实属不易。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还需要一系列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制度来加以保障,而且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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