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存在问题,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也表示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有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绝大部分老百姓会认为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不大,不值得提起诉讼,而有些公益诉讼公民个人会觉得提起诉讼难度较大,便放弃诉权。④另外,由于我国“滥诉”、“恶意诉讼”等情况时常发生,如果把公民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会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胜诉率低,如果社会组织能力不够,败诉过多,会对新生的公益诉讼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当然,我这里并不是说要把公民个人完全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对公民个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以一定的标准做适当的防范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在此我觉得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上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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