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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典型的传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案件,消费者侵权案件,股东权利的侵害,劳资关系的纠纷案件以外,还表现为对公共政策问题的诉讼。在阅读了许多国内的文章后,我发现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的观点各有不一。有的认为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如果有公民个人的存在,就会造成民事公益诉讼与我国传统原告资格范围的冲突,在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问题;有的学者提出现代民事诉讼法已不拘泥于在民事实体权利的狭小框架内构筑诉权理论和当事人理论,而是明确承认民事实体权利与民事诉讼权利以及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分离。诉讼当事人是一个程序性概念,与被告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不应成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只有以这样的理论为基础,才能够突破现存民诉法律关于原告一元化的规定,才能够解决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问题。公益诉讼中公民个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我认为在当今中国的经济和法制大环境来讲是不现实的。因为公民个人对自己诉权的掌控和法制观念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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