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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诉讼。”此后,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对诉讼主体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最终确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此次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首次赋予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这为推动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仅仅以一个条文加以规定,有些过于笼统,其出现的一些问题还是比较多的。争议最大的是对于公民个体是否可以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在二审稿、三审稿和最终表决通过的修正案中都仍延续了初审稿的相关规定,没有赋予公民该项诉讼权。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比较健全的美国,他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以集团诉讼为主。集团诉讼的诉讼主体也相当宽泛,具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启动模式包括团体启动、公民启动以及相关人启动等等。对应于主体的宽泛,美国适用集团诉讼审理的案件范围相当广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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