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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手段予以救济的必要性。法院职责在于通过判决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或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有司法救济的必要,法院都应当许可任何公民、机关、组织作当事人进行诉讼。但这里的公益诉讼的权益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可以是当事人的自身利益,也可以是与当事人自身相分离的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所追求的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免受非法侵犯,而不局限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并且个体利益往往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公益诉讼中只要当事人认为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而有救济的必要,就可以对公共利益提出民事诉讼。三、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现状分析从民事诉讼法开始修改以来,公益诉讼一直都是争论比较大的一个内容。在草案刚发布的时候,公益诉讼被规定为“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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