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诉讼的修正与弥补,解决传统民事诉讼体制下的司法盲区。(一)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实现从实体当事人向对程序当事人的转变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范围相对比较宽泛,摒弃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将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相分离,这使主张实体法并非是判断案件当事人的唯一标准。对于公益诉讼,法院不从实体上考察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再强调当事人必须与诉讼标的存在实体法上的关联。只要当事人提交了合法的起诉状并依法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就足以启动诉讼程序并成为合格的当事人。这实质上属于程序当事人理念。在该理念下,诉讼的提起不仅是对本人权利的救济,而且还包括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救济。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各种新型诉讼中的当事人从实体的依附地位中摆脱出来成为独立的程序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使他们不受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二)增加诉之利益的内容,实现从只关注个人私利向综合考虑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转变诉的利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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