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需要以前在我国为公共利益提供法律救济面临着诉讼主体的不明确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该如何寻求司法保护已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由于在诉讼利益和原告资格的理解上有一定局限性,原告的起诉只能以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有利害关系为标准。但在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与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所损失的利益却相对较少,这时指望通过这些当事人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维护自身那一小部分利益来达到制止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多的是根本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而就无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就成为了当务之急。二、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那么公益诉讼为什么能够在许多国家得到重视并广泛运用呢?我觉得还是因为它自身所具有的制度价值。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对传统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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