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子女继承权之存废
解决。如果继父或继母愿意将再婚配偶的子女当作自己的子女看待,可以将其收养,以养子女身份待之。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那么该子女仅为再婚配偶子女,与己身无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不歧视或不虐待即可。因此,张玉敏教授在其建议稿中排除了继子女的继承权,仅将子女解释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6]另外,陈苇教授亦持此观点,“建议删除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规定。”[7]而改适《继承人》第14条之规定,可以请求适当分得遗产。笔者赞成肯定说。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都可能会带有孩子,且一般以未成年人为主,此为无法改变的事实。他方在决定与带有子女的一方结婚之前,是否成为该方子女的继父或继母无疑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其选择结婚重组家庭,那么该方子女即成为重组家庭中的一员,表明其愿意接受该方及其子女,因此,孩子不是再婚的障碍,而只是一个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基于家庭共同生活之故,赋予继子女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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