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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子女继承权之存废

符合继承法的本质,也是我国现实的需要,但因非血缘关系,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同于传统的自然血亲关系,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二、继承法之本质通常继承人依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此并未触及继承法之本质。从被继承人的角度出发,探究为何由此三类人享有继承权方为继承之本质,唯有如此,才能诠释继承权存在之根据。关于继承权本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意思说自然法学派将一切权利与权利变动的依据归结于人的意思,继承是死者遗产的分配,如果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当然是将遗产留给亲近之人,所以被继承人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在无遗嘱时,立法者亦应基于此自然之爱情,推测死者之意思,以定法定继承之归属。[8]法定继承是国家立法对被继承人意志的推定。英国中世纪已认可遗嘱自由,17世纪确立绝对的遗嘱自由原则,法律无涉其中,可以说近代英美法奉行遗嘱的绝对自由。后虽设立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予以限制,但仍以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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