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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子女继承权之存废

自由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学说强调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较为重视个人的意思,故推崇遗嘱自由原则。(二)家族协同说此说认为继承因家族的共同生活而生,未曾共同生活者,不应继承遗产。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古代,家族为一共同生活体,当其中的一个成员死亡后,为了避免家族内的其他成员因此陷入困境,所以将个人的遗产遗留给家族成员,即在继承开始前,这些家族成员的继承权就已经受到保护。退一步,纵然认可遗嘱自由,也应将一定的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三)死后扶养说此学说认为,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范围内,如果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死亡,其生前扶养之人,在其死后受扶养之人亦应得到扶养。继承人基于为死者生前所扶养,并在其死后有受扶养的权利而享有继承权。德国民法典中的特留份制度、俄罗斯的应继份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遗属扶养费制度都体现了此观点。(四)无主财产之归属说这一学说认为继承的基础是因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使其财产成为无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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