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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法确定与当事人或案件最密切的国籍时,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正如厦门大学学者徐崇利所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能够将正义与效率熔于一炉,故其在冲突法中的存在和发展较之其他规范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④”他认为“法官对当事人之间涉外民商事关系存在着信息获取不足的问题,而当事人双方较之任何人都更了解自己参与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因而有能力选择最合适调整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⑤”他从‘正义’与‘效率’的角度分析了意思自治原则与其他冲突规则相比的优越性,从而得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能够同时达到‘正义’与‘效率’的统一的结论。笔者认为‘正义与效率统一’这个结论将意思自治原则的魅力展现得淋漓尽致,也是意思自治原则能够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力论证。最后,由法官裁决或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若当事人不愿或不能做意思表示,或当事人所选之法明显对其自身有利且不利于其他国家法制的维护的情况下,可以由法官裁决,或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在这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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