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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主选择权。3、由法官裁决或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具体阐述如下:首先,应适用密最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且法院不知如何适用时,应当联系当事人本身的情况或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选择与当事人本人或与案件最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1954年“奥顿诉奥顿案”中,负责受理本上诉案的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富德法官认为,不能仅仅将法律选择的原则作为路标,而应该联系其他情况予以全面考虑,以求得案件合理解决。因此在这个案件中,他没有将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作为决定性依据来考虑,而是运用“关系聚集地”理论将此案解决。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实践,它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合理的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面前,“以先取得国籍优先”、“以后取得国籍优先”等诸论调都显得刻板、僵硬。除此之外,最密切联系原则还有其他的优点,上文已经论述,不再赘述。其次,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即意思自治原则。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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