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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人的住所、居所、长期滞留地、实际滞留地等所在国法作为准据法。第四种主张,由法院裁判。以上主张虽各有各的道理,但过于涣散,没有统一的标准,且实际运用的可能性较低。现代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趋向复杂性、多变性、灵活性,将上述某一主张拿来直接运用到某个案件中并能够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当然,这些主张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的一种思路,还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的。就上述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将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情况分为同时取得与异时取得的意义不大,因为这并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问题的本质是如何更好地选择法律适用,以解决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做这样的区分,只是使得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种类看上去更明朗,为更多主张的提出留下遐想空间而已。基于以上分析和总结归纳,笔者认为,解决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冲突问题只需要三个步骤:1、适用密切联系原则。2、征询当事人意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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