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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在无国籍或多重国籍的情况下,应适用的法律由法官确定。”此主张给了受案法院的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情况下,法官还是会按上述三种标准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问题是,在上述主张之间有冲突时,如到底应该优先适用哪种主张?或者以上主张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时,怎么办?没有统一的定论。2.异时取得对于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且异时取得时的解决办法,学术界也有不同的主张,具体如下:第一种主张,以先取得的国籍优先。主张此方法的理由有:1、先取得的国籍是一种既成权,既成权有优先受保护的特点。2、一般情况下,先取得的国籍比较容易查找。3、先取得的国籍一般不会存在法律规避问题。②第二种主张,以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主张此方法的理由有:1、一般情况下,后取得的国籍应该是当事人更愿意加入的国籍,否则他不会变更自己的国籍。2、后取得的国籍往往与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相一致。③第三种主张,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依次以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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