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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及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具有埃及国籍的人,兼具有一个或几个外国国籍,则适用埃及法。”笔者认为,国际通行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以内国国籍优先既维护了内国的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又使得案件的管辖权能够及时的得到确定,从而有利于整个案件的诉讼进程。其次,在确定了案件的管辖权后,以内国国籍优先意味着当事人的内国国籍所在地法可以被优先用于处理案件,由于内国的法官对本国的法律较熟,因此这样有利于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审理。案件及时、有效的审理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保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种做法也逐渐凸显了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当事人并不一定熟悉内国的法律,以内国法优先能否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最值得深思的问题。其次,以内国国籍优先,并不意味着只能适用内国法律,当碰到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争议的情形时,可能会引发各国争抢法律适用的情形。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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