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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最有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为准。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冲突解决办法是:以优先适用内国法原则为主,以意思自治原则、密切联系原则为辅。(二)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解决办法和主张对于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解决办法和主张,学术界通常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讨论,即同时取得与异时取得。1.同时取得对于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且同时取得时的解决办法,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种主张,以与内国的国籍法所规定的取得国籍的原则相同或者相似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当事人人身关系的准据法。持此种主张的主要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陆东亚及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高宏贵等人。此种主张的优点是有利于法官办案。第二种主张,以当事人根据血统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当事人人身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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