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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探讨

代人的健康问题尚未提出合理方案;对周边国家领海受到污染的救济措施和赔付也未明确表态。对此我国应作出应对措施和必要的反思。(三)核责任的概念核损害责任是指在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由该核电站或核设施的营运者对核损害受害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该损害赔偿数额巨大,核电站或核设施的营运者往往通过投保解决,相对于投保人(核电站或核设施的业主)和保险人而言核损害受害者为第三方,故核损害责任也称第三方核责任。二、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高度危险责任中对核损害民事责任作出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从此条规定中,可看出本法只就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核损害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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