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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探讨

的供应商的责任有关,所以有必要引入供应商责任追索,即允许营运商向产品缺陷或服务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供应商进行追偿。(三)诉讼时效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该批复的最大缺陷,因为核损害是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的,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和遗传性,所以为了充分保障核事故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应规定相对较长的追诉时效。(四)法院管辖未明确法院管辖的确定应有利于事件的调查和判决的,而且有时又会涉及到国际问题,所以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应适当。三、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立法内容构想(一)核损害主体在责任的承担者方面,应扩大其适用范围,不单单只是我国境内的核营运人,还应包括我国境外的核营运人和为我国提供核技术、核设备、核原料的外国营运人。而且也应引入供应商责任追索,规定如设备和服务存在缺陷导致事故,运营商可向相应的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追偿。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国际核工业的发展,也更有利于保护我国核营运人和公民的权益。(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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