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限外令”行政决策的正当性分析
辩论和质证,保证决策最大限度照顾到各方权益,防止公民利益“被代表”。(二)完善限行损失补偿措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人都不存在享有绝对的权利,也不会被要求履行绝对的义务,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这也是宪法规定的应有之意。而为了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宪法又规定将补偿作为公益对私益限制的前提要件。对于机动车的限行,使有车族失去了上路的通行自由权,限制了他们对交通便捷的追求目的。相对人在购买车并缴纳车辆购置税、养路费、消费税等各种税后却没有享受到对等的使用价值,这无疑对公民的财产使用权造成了有形减损,公民对车辆的使用权不能无条件受到决策的限制,宪法规定要给予一定补偿为前提。根据法国公法理论学者提出的“公共负担平等说”:“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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