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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无罪之人的脱逃行为不是犯罪

逃的,不管事实上有没有罪,都要按照脱逃罪论处。立法者注重了行为人表面上的被关押性,却忽略了其实质上的有罪性,这就使得部分事实上无罪却被错捕错押的人被划入脱逃罪的主体范围内。然而,刑法要求事实上无罪之人不实施脱逃行为,这一要求没有期待可能性,或者说期待可能性极低。将这样的行为入罪,不仅无法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也违背了刑法所一贯坚持的谦抑性。一方面,与我国“情、理、法兼顾”的法制传统格格不入,另一方面,也忽略了行为的自救性质。一、期待可能性(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内涵期待可能性是基于对人性的弱点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救济而出现的理论,而刑法中的责任非难是对行为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避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却未能实施的针对行为者的一种非难。责任是一种非难可能或者非难可能性,行为人除了有责任能力、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具体情况下,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时,由于不能对行为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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