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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无罪之人的脱逃行为不是犯罪

非难,因此,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也有多处体现,例如《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的“不能抗拒”不能仅仅理解成物理上的强制,而应做有利于行为人的适当扩大解释,把精神上的强制也包含进去。此外,有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表述中也暗含着“不得已而为之”这个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的其他合法行为。分则具体罪名和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规定。(三)要求事实上无罪之人不实施脱逃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极低立法者将脱逃罪的主体表述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外沿涵盖了那些被错捕错押的人。法律一方面对这些原本无罪之人予以关押,另一方面又要求他们“安享”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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