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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无罪之人的脱逃行为不是犯罪

之灾,否则就科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选择牺牲自己的自由,以配合表面上秩序稳定的需要,也可以选择脱逃监管以重获自由。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实际上是不自由的,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法律所设置的理应是行为的最低界限,而不应对过分期待行为人做出高尚的行为。正如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上无罪之人脱逃的行为也不应成立脱逃罪。法律无法期待小偷将窃取的财物归还原主,同样也无法期待被错捕错押之人甘心伏法。“法不强人所难”,事实上无罪之人的脱逃行为是符合人之本性的,刑法不应当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对其加以责难。二、刑罚目的(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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