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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无罪之人的脱逃行为不是犯罪

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再重蹈覆辙。”所谓“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特殊预防;所谓“规劝其他人不要再重蹈覆辙”,则体现了一般预防的要求。[2](二)对事实上无罪之人脱逃行为的刑罚不合目的根据贝卡利亚的经典论述,我们可以做出以下思考:在脱逃罪中,对事实上无罪之人科以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说是一般预防,那么,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为行为人本身无罪,不是所谓的“犯罪分子”,更谈不上什么“重新犯罪”;如果说是特殊预防,那么,以公民的人身自由来维护表面上的司法秩序稳定,以惩戒无辜之人来起到“杀鸡骇猴”的威慑作用,难免会有功利主义和重刑主义之嫌。三、自救行为(一)对自救行为的界定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3](二)事实上无罪之人的脱逃属于自救行为事实上无罪之人被错捕错押,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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