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人”的角度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纳过程中,纳税人本身就是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经济人”,所以将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理论引入税法领域,不仅对税法学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学意义;而且对于改变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的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以具有“经济人”特征的纳税人中心主义的理论体系具有价值导向的作用。而在“经济人”假设下的税法学理论研究必然会以公平与效率作为其追求的内在价值目标。二、税法的公平价值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明确地指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3]而公平作为税法的应有价值,也是所有法律与生俱来的价值。而税法的公平价值则是法律价值的范畴,是税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税法所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税法中权利义务的分配应符合人类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4]税法的公平价值可以分为形式层面的公平和实质层面的公平,形式方面的公平是“法律面前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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