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考察
人身份继承遗产。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继承法中的这一特殊地位,国内学者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如否认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地位的特殊性,认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实质上拥有同其他继承人一样的法定继承人身份。[3]更多的学者则对此表示认同,但提出应当改进这一现状,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将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或第二顺序继承人[5]。笔者认为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二、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遗产的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只在两种方式下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两种方式实现与否都取决于其父母的状况。因为遗产分配后父母无论是否死亡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只有继承父母遗产一种可能而不可能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发生关系,因此根据遗产分配前父母状况的不同可以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遗产路径总结为下表。表1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遗产路径表根据此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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