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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考察

以发现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父母未丧失继承权”且“继承开始前父母死亡”或“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父母死亡”两种情况下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若要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继承地位进行改变必然要考察所做的改变与现状之间孰优孰劣。下文将结合此表展示出的六种情况对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的观点加以分析。三、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的影响(一)父母丧失继承权情形下的影响分析《继承法》中对丧失继承权的四种行为的规定可以发现,除第三款外丧失继承权的主观原因都包括继承人试图多得或早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将这类行为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正是为了防止继承人通过此类手段非法获得遗产。按照现有规定如果继承人实施了此类行为那么其子女也同时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如果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不论将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意味着父母丧失继承权后孙子女、外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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