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考察
遗产分配的权利,只能在父母死亡后再以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的身份继承父母从被继承人那里继承的遗产,这和现有规定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2.父母未丧失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死亡,但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放弃继承权情形下的影响。根据《继承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遗产继承权利。如果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不论将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意味着父母放弃继承权后孙子女、外孙子女依然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法理上和遗产分配原则上来说这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情理上说却有可能违背父母的意思。依照情理分析作为继承人的父母在表示放弃继承权时必定考虑过子女的利益,放弃继承权可能是出于被继承人遗产有限而自身条件较好,或者照顾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利益的考虑。而通过法律规定硬性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则违背了继承人的意思,这也不符合民法领域尊重个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3.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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