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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制人凭借自身占绝对优势的表决权选出董事会,并任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甚至部门经理,其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基本都是在控股股东的授意下进行,因此实际控制人须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根据《证券法》第69条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3.证券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负责编制发行人的各种信息披露文件,则承销商承担证券发行中的核查验证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如果确实已尽其义务仍不能发现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则应免责,并且由于其所获得的材料很多由其它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所以对于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应过于严格,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证券上市及交易过程中参与相关信息、文件的整理,且对公司的状况有较为深入和专业性的理解,因此同样应该为虚假陈述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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