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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综上所述,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他们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证券上市推荐人、承销商,他们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以控股股东为代表的实际控制人,他们承担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也可一定程度证明投资者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此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适用过错推定及过错责任原则是是成立的侵权责任。三、现有民事责任承担机制(一)民事诉讼前置条件根据2002年由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后发布的《若干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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