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前提是该虚假陈述行为被追求了行政或刑事责任。由此,本就处于劣势地位的投资者会因为虚假陈述没有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无法得到民事救济,而虚假陈述能逃脱于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原因往往就是相关机构监管不力。(二)诉讼进程艰难首先,举证取证困难,特别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等得诉讼中,投资人要对被告的过错、虚假陈述行为、发生的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举证,要完成举证责任对处于劣势的投资人极为不利。其次,如果在认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的阶段,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原告必须证明虚假陈述行为与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三)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的缺陷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往往原告方人数众多,在诉讼中要借助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该项诉讼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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