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权利人参与诉讼的前提是已在法院进行了登记,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限的来源是法院与多数人商定的结果或者是其他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因此判裁决对于未作登记的权利人仅有间接扩张力。这些规定对被害人造成了更多程序上和经济负担。四、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我国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建立起完善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须在以下几方面改进:(一)明确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这样能确定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二)完善民事诉讼解决机制首先,扩大诉讼代表人适用范围,这样在虚假陈述的诉讼中,更加便利于代表人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法院宜将同一或同种诉讼标的扩大理解为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三)健全非诉纠纷解决制度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其高额的经济、时间和司法成本是不用赘述的。美国90%以上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双方最终选择了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调解中,充分发挥了证券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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