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探究
同下,城市社区或农村类似社区地方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约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此,合同的标的为服务,而老年人则按约支付相应费用,该服务合同是有偿的。因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出于营利目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其并不同于政府组织形式下的居家养老服务。当老年人仅是合同的当事人时,其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置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虽与委托合同有相似性,但是,由于老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做出真正的意思表示,也就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因此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更为合适。2.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法律承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并约定使他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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