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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旅游合同中适用

合同内容或交易条件时处于不利地位①。同样是出于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十几年前合同法交付表决前夜被临阵割爱,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规定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难寻其踪迹,新《旅游法》也不例外。第67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相关处理情况,并没有将最高院关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纳入其中,这一结果是遗憾,更是表明立法工作者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谨慎态度,需要学者的进一步研究。二、情势变更原则概要1921年奥特曼的交易基础丧失理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这一理论可以看做后世该原则扩充和发展的基石。在德国,情势变更原则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虽然至今没有形成成文的法律规则,但法官们能够以判例形式借鉴学说成果,使该原则得以适用②。在我国,情势变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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