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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客体之探究

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概念不同,应当做出区分。代表学者有台湾学者史尚宽,其认为:“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债务人行为,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为给付。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债务人的行为,而后者为债务人本身”。另一种观点则与前一观点相对立,认为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是同一概念,只是称谓不同而已。代表学者有郑玉波先生,其认为:“客体、标的、内容是同一的,债的标的即债的客体,也就是债务人的给付”。大陆学者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主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静态方面表现为主体、客体与内容;动态方面则表现为主体、标的与内容。故客体与标的为同一概念。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债的客体是什么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在解释上有的认为客体包括物、实物或者货币、行为(包括某项工程或者劳务)和智力成果。我国民法学界对债的客体的认识近年来逐渐趋于一致,即认为债之客体是“给付”行为。笔者认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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