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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客体之探究

之客体应该是二元结构的,即包括给付行为和给付行为的标的。给付行为指的是债务人为确保债权人债权和利益的实现而按照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的行为;给付行为的标的则指的是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时指向的对象。比如在买卖货物合同中,卖方有按约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按约支付价款的义务。其中,“交付”、“支付”均为给付行为,而“货物”、“价款”则为给付行为的标的。债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因此,给付行为的标的也不一而足。债之客体之所以包括以上两部分,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这就意味着债权人仅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给付的行为。第二,行为是履行义务的最基本要素。义务的履行与债务人的行为是分不开的。第三,给付行为的标的是债之客体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与给付行为紧密联系。因为,如果仅存在给付行为,没有给付对象,那么,这样的行为是毫无意义的。并且,债权人在行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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