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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客体之探究

领权时是以给付行为标的为对象的,这样才能最终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追求。(二)劳务之债的客体理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劳务合同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本文的互助养老服务合同正是劳务合同中的一种,因此,笔者针对劳务之债的客体进行了研究。一直以来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劳务之债的客体只是劳务给付行为本身,不必另有给付行为标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正如上述所说,债之客体应当为二元结构,而劳务之债为一种类型的债,其客体也应当为二元结构即包括给付行为和给付行为标的完整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劳务之债出现于我们的视野中。虽然劳务之债名目繁多,但仍然归之于两大类型即完成工作类之债和提供服务类之债。劳务之债繁多的种类导致劳务之债客体给付行为的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归类比较,笔者重点介绍以下四种最为常见的给付行为标的:1、给付行为的标的为特定的物或者财产,这主要体现于承揽之债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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