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客体之探究
承揽之债中,其客体主要表现为承揽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比如定作家具合同中,承揽方的给付行为即制造行为,而行为指向的标的为新做出的家具。2、以相关的特定信息为给付行为标的。比如在房屋价值的评估服务中,被委托人通过做相关的评估工作从而给予为人特定的信息即房屋的价值信息。3、以完成特定事务为给付行为标的,主要体现于委托之债。在委托之债中,受托人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受托人作为债务人,其给付行为表现为处理事务的行为,给付行为的标的则表现为为委托人完成特定事务。4、以一定的客观标准作为给付行为标的,这主要体现于雇佣之债。有学者认为:“雇佣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从而受雇人苟已供给劳务,虽不发生雇佣人的欲望结果,雇佣人尚应为报酬之对待给付。”笔者认为此说欠妥,且不符合实际情况。在雇佣之债中,受雇人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义务。而受雇人在履行义务时,不能只是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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