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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客体之探究

劳务的行为,其还应当包括所提供的劳务符合相关的标准。只有这样,受雇人所提供的劳务对于雇用人而言才有意义,雇用人的对价支付才显公平。故,笔者认为,雇佣之债的给付行为的标的应当包括客观标准。二、互助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之客体合同之债是债的类型之一,债之客体是二元结构的。因此,合同之债的客体也是二元结构的,即包括给付行为和给付行为标的。“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是一个委托合同和一个雇佣合同的混合。因此,笔者分别来探讨之。对于接受服务者与“时间银行”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而言,由于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因此,给付是单向的即只有一个客体。该客体是“时间银行”组织处理“寻找并安排服务人员为接受服务方提供服务”的事务。给付行为为“处理”,给付行为标的为寻找并安排服务人员为接受服务方提供服务的事务。对于提供服务方与“时间银行”组织、接受服务方签订的雇佣合同而言,由于雇佣合同是有偿的,因此,给付是双向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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